(三)必须有专门的厂房或车间、有专用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必须配备益生菌实验室,菌种必须有专人管理,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细菌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制定相应的详细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第十条 生产用菌种及生产工艺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不提倡以液态形式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活菌产品。
第十二条 活菌类益生菌保健食品在其保质期内活菌数目不得少于106cfu/mL(g)。
第十三条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如需在特殊条件下保存,应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示。
第十四条 所用益生菌菌种在其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具有功效成分的动植物及其它物质。
第十五条 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保健食品。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两岐双岐杆菌 |
Bifidobacterium bifidum |
婴儿双岐杆菌 |
Bifidobacterium infantis |
长双岐杆菌 |
Bifidobacterium longum |
短双岐杆菌 |
Bifidobacterium breve |
青春双岐杆菌 |
Bifidobacterium adolescentis |
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种 |
Lactobacillus delbrueckii subsp. bulgaricus |
嗜酸乳杆菌 |
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 |
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 |
Lactobacillus casei subsp. Casei |
嗜热链球菌 |
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 |
罗伊氏乳杆菌 |
Lactobacillus reuteri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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