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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审评动态:::
  领取批件的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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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近期受理情况
  2004年保健食品受理通知书遗失清单
  关于启用新的保健食品各种申请表相关事宜的公告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食品安全监察司职责
  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工作的公告--10月10日起 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启动



:::申报常识:::

保健食品概述

保健食品的27种功能

申报保健食品需提交的资料
关于特殊保健食品若干规定

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卫法监发〔200184)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对化妆品的审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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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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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保健食品中使用的辅料一般应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名单中的品种,否则,应当提供该辅料食用安全及国内外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应根据申报的保健功能和产品的特性确定。

    (一)保健功能及相对应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应当参照《保健功能及相对应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表》的要求。一个保健食品具有两个以上保健功能的,以主要功能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为主,综合确定产品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二)产品中使用的某种原料不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产品的不适宜人群应增加该特定人群。例如:使用红花为原料的,其产品不适宜人群应增加孕产妇、月经过多者;使用灵芝、人参、西洋参及含激素的物品(如蜂皇浆)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应增加少年儿童。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保健功能及相对应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表

保健功能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增强免疫力

免疫力低下者

抗氧化

中老年人

少年儿童

辅助改善记忆

需要改善记忆者

缓解体力疲劳

易疲劳者

少年儿童

减肥

单纯性肥胖人群

孕期及哺乳期妇女

改善生长发育

生长发育不良的少年儿童

提高缺氧耐受力

处于缺氧环境者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接触辐射者

辅助降血脂

血脂偏高者

少年儿童

辅助降血糖

血糖偏高者

少年儿童

改善睡眠

睡眠状况不佳者

少年儿童

改善营养性贫血

营养性贫血者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有化学性肝损伤危险者

促进泌乳

哺乳期妇女

缓解视疲劳

视力易疲劳者

促进排铅

接触铅污染环境者

清咽

咽部不适者

辅助降血压

血压偏高者

少年儿童

增加骨密度

中老年人

调节肠道菌群

肠道功能紊乱者

促进消化

消化不良者

通便

便秘者

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

轻度胃粘膜损伤者

祛痤疮

有痤疮者

儿童

祛黄褐斑

有黄褐斑者

儿童

改善皮肤水份

皮肤干燥者

改善皮肤油份

皮肤油份缺乏者

营养素补充剂

需要补充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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