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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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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常识:::

保健食品概述

保健食品的27种功能

申报保健食品需提交的资料
关于特殊保健食品若干规定

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卫法监发〔200184)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对化妆品的审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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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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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注册使用氨基酸螯合物生产的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提供明确的产品化学结构式、物理化学性质,配体与金属离子之比、游离元素和总元素之比。

    (二)提供氨基酸螯合物定性、定量的检测方法(包括原料和产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急性毒性试验加做停食16小时后空腹一次灌胃试验(分别在灌胃2小时、4小时后重点观察消化道大体解剖和病理变化情况)和30天喂养试验[肝、肾、胃肠(包括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的组织病理报告。

    (四)国内外该氨基酸螯合物食用的文献资料。

    第三条  申请注册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的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菌种来源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

    (二)菌种的毒力试验报告。

    (三)菌种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国内外该菌种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五)发酵终产物的质量标准(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及含量)。

    第四条  申请注册以褪黑素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配方中除褪黑素和必要的辅料(赋形剂)外,不得添加其他成分(维生素B6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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